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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ATM・超商繳費
協助平台串接銀行及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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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注意事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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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人/本公司並無販售國內法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並應遵樂力活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力活公司)之【交易管理規章】
  1. 本人/本公司信用卡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同意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1. 本人/本公司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1. 本人/本公司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1. 本人/本公司如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付款人(買方)知悉。
  1. 本人/本公司如發行禮券,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
  1. 本人/本公司不得將樂力活公司之帳號、密碼、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等。
  1. 本人/本公司並無從事不法交易行為(如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等、從事融資性墊款、債權轉讓或違反《洗錢防制法》(如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之不真實的交易行為)。
  1. 本人/本公司並無提供代收代付服務給其他第三人(複委託)
  1. 本人/本公司應確保信用卡交易請款資料正確性,就持卡人退貨交易應儘速進行帳務作業。
  1. 本人/本公司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1. 本人/本公司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1. 本人/本公司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之交易。
  1. 本人/本公司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轉售予第三人。
  1. 本人/本公司所屬人員有接受教育訓練之權利與義務;同時本人/本公司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信用卡收款工作。
  1. 本人/本公司應核對持卡人之身份及檢查持卡人於簽帳單據或設備上之簽名,應與持卡人本人及其信用卡背面之簽字相同,並應注意是否有異常刷卡之情形。如持卡人與訂購者非同一人,本人/本公司應行賣方責任確認交易是否屬實。
  1. 本人/本公司不得自行或依持卡人要求,就同一筆簽帳交易分刷帳單。
  1. 本人/本公司非經樂力活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樂力活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本人/本公司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本人/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1. 本人/本公司如有違反上述之情事及其他法規命令者,同意樂力活公司依【會員服務條款】【特約商店服務規範】等規範辦理之,並同意樂力活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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